:2026-03-05 17:15 点击:3
虚拟货币“挖矿”本质是通过大量计算能力竞争记账权,获取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其高能耗、投机性等特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存在冲突,回顾政策脉

早期阶段(2013-2017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并未直接禁止挖矿行为,这一时期,部分地方政府因挖矿产业对GDP和就业的短期贡献,曾持默许态度。
风险警示阶段(2017-2020年):随着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挖矿导致能耗激增、金融投机等问题凸显,2017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属于合法商业活动,需引导退出”,2020年,国家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要求各地“全面清退”。
全面禁止阶段(2021年至今):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挖矿、交易、兑换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挖矿“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志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进入“零容忍”阶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显卡挖矿虚拟货币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要求“淘汰期限为2020年,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淘汰”,2021年,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强调,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坚决立即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新建、扩建挖矿项目,显卡挖矿作为虚拟货币挖矿的主要形式,其高耗能特性与我国“双碳”目标直接冲突,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被纳入淘汰类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依据。
“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具有合法基础,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并非法定货币,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易成为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挖矿需要通过“矿机”“矿池”等中介机构接入网络,这些机构往往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涉嫌非法经营,个人参与挖矿,若通过境内矿池或矿机服务商,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显卡挖矿是典型的“高耗能”行业,据测算,一个标准比特币挖矿年耗电量约相当于10个家庭的全年用电量,我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禁止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对违规挖矿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电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采取断电、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若挖矿行为涉及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还可能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事犯罪,2021年,内蒙古、四川等挖矿集中地已开展大规模清理行动,关停大量非法矿场,部分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个人用少量显卡挖矿,不涉及商业经营,应该不算违法”,这种观点是对政策的误解,根据“924通知”及监管部门解读,虚拟货币挖矿的违法性不限于“规模大小”,而在于其“活动本身的性质”。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只要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使用显卡、ASIC矿机等设备),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浙江某地警方曾通报一起案例:两名男子在家中用10余张显卡“挖矿”,被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尽管规模较小,但因涉及“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活动”,仍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挖矿还需注意:若通过境外矿池或平台进行,还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面临数据出境合规风险。
对于已参与显卡挖矿的个人或企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并退出”,具体而言: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且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其交易炒作,参与挖矿不仅血本无归,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数字经济浪潮下,应关注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如供应链金融、数字版权等)的合规应用,而非投机性质的“挖矿”活动。
显卡挖矿虚拟货币,从曾经的“财富风口”到如今的“违法活动”,折射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坚定态度,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试图通过挖矿“钻空子”的行为,都将面临政策的严厉打击,唯有遵守法律法规,拥抱合规创新,才能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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