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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生协主要作用(中国计生协工作要点)

更新:2022-11-06 17:18编辑:bebe归类:两性养生人气:51

中国计生协工作要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机构,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用到“工作计划”这种公文。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的为“规划”,比较切近、具体的为“安排”,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比较简明、概括的为“要点”,比较深入、细致的为“计划”,比较粗略、雏形的为“设想”,无论何种称谓,这些都是计划文种的范畴。 一、细分特点 工作计划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内容、范围、时间的差异,有不同的文体叫法。 1、规划 规划是计划中最宏大的一种:从时间上说,一般都要在三五年以上;从范围上说,大都是全局性工作或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项目;从内容和写法上说,往往是粗线条的,比较概括,如《××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 2、设想 设想是计划中最粗略的一种:在内容上是初步的,多是不太成熟的想法;在写法上是概括地、粗线条地勾勒。设想在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方面的要求相对差一些,因为它是为正式的规划或计划作准备,不是给各级领导看的,就是交群众讨论的,不必也没时间考虑得太周密,只要基本成形就可以,且在提出任务或目标时,往往还有一些简短的论述语句。设想与规划一样,在内容的写法上都是比较原则和概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写得太细、太具体。 3、计划 狭义的计划是应用写作广义工作计划中最适中的一种。这个特点表现在,时间一般在一年、半年左右,范围一般都是一个单位的工作或某一大项重要工作,内容和写法要比规划具体、深入,要比设想正规、细致,要比方案简明、集中,要比安排阔展、概要。 4、方案 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说明问题,因而公文内容构成势必要繁琐一些,一般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5、安排 安排是计划中最为具体的一种格式:由于其工作比较确切、单一,不作具体安排就不能达到目的,所以其内容要写得详细一些,这样容易使人把握。方案和安排有共同之处,即写作题材都是单项的工作,即只对一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这也正是方案、安排与规划、设想、计划、要点的根本不同。但二者在内容范围上也有个大小之分:方案的内容范围适合于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工作,安排的内容范围则适合于单位内部或涉及面较小的工作,如《××市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安排》。 二、具体写法 虽然计划类的文种叫法比较多样化,但是每一种的写作内容思路还是一致的。规范的内容包括:标题+发文对象+正文+发文机关+日期。 1.标题:工作计划的标题包括单位名称、时间、主要内容、文种,如《**市关于**的工作计划》 2.正文:正文一般又分为三个部分,开头、主体和结尾。 (1)开头 工作计划开头主要相关背景性内容的概述。通常会涉及的内容包括,工作计划的目的意义、相关现状背景或政策背景。开头一般不需要写太多字数,概述背景即可,比如要求写《杭州市关于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工作计划》,开头部分可以介绍相关现状背景或政策背景。例:近年来,杭州市在城市卫生文明建设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城市脏乱差现象仍然较大范围内存在,为了响应国家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号召,推进杭州市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特作出计划如下: (2)主体 即计划的核心内容,阐述“做什么”(目标、任务)、“做到什么程度”(要求)和“怎样做”(措施办法)三项内容,既要写得全面周到,又要写得有条不紊,具体明白。通常工作规划或工作方案,这两种往往是侧重上级对下级传达的文种,一般突出指导性,原则性,需要总结工作目标或原则,然后陈述详细措施;工作计划或安排,可以直接陈述具体措施办法,往往需要重点突出,详细分条书写。 (3)结尾,或突出重点,或强调有关事项,或提出简短号召,当然也可不写结尾。 3、最后写明发文日期。

中国计生协工作要点2022

2022年生育登记是生育保险报销是必须的一个手续。生育登记最初是计生部门掌握育妇生育情况的一个手段,孩子入户的时候也要用到生育登记证明。

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大数据的应用已经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计生部门基本能够掌握育妇的生育情况,对生育登记的要求降低了。但计生系统只是省内联网的,对于流动的育妇有生育行为的,有些地方还需要提供生育登记证明。

计生协工作内容

1、带头: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带头为群众服务,带头参加活动。

2、宣传:协助政府宣传计划生育道理、各项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向群众传播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知识;

3、服务: 1)生活服务:为维护育龄妇女和独生子女家庭利益服务。对育龄夫妇以及独生子女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协会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办好托、养老等社会福利事业,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2)生育服务:组织有专长的理事和会员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三优服务,为育龄人群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3)生产服务:向独生子女家庭和育龄夫妇提供信息,传授技术,帮助筹集资金,使他们勤劳致富。

4、监督: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发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保证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正确落实。

5、交流:经常组织会员在协会会员之家学习、商量、研究和开展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活动。利用会员之家宣传、交流经验、传播知识、探讨、传递农、副、工等方面的致富技术和信息。

计生协会工作要点

1、组织各级协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学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

3、建立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多种渠道,保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准确、顺畅地反映上来。

4、对经过各种渠道收集的群众意见进行汇总、核实、整理和分析,将有代表性的意见和问题,通过调查报告、提案、建议等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中国计生协工作要点图解

2022年乡村医生新政策如下:1、推进分级诊疗,85%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卫生计生工作要点指出要在在85%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广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加强与医保政策衔接;2、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3、推进按病种付费,同一通用名药物同一报销标准近日,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

计生协工作要点2022

日前,记者从市卫健局了解到,2022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咨询申报。

据了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四是1933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对象。其中,以下五类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婚单亲收养;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注: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东阳市“双农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一男孩的每人每月9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1080元/人。一女孩的每人每月12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1440元/人,两个女孩的每人每月6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720元/人,其中死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人员,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对象;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或单亲方年满49周岁(1973年12月31日前出生);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五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其中,出现本人死亡,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中,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已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据介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程序相同。申请人在达到相应年龄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东阳市“双农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子女残疾证、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复印件审核需要工作人员签字。经过村(居)评议,再由镇乡街道进行初审公示10天,最终由市卫健局复审确认。

特别提醒,计划生育奖特扶金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第一次申报后每年都会自动把扶助金打入账户内,所以已享受这项政策的人员无须重复申报。本次申报及各镇乡街道上报录入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前,复审确认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

中国计生协工作要点总结

同志们: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回顾2006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工作,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计生负责人、计生助理或计生服务中心主任。今天的会议共有三项……

中国计生协工作要点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避孕为主”修改为“优生优育为主”。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按照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出生缺陷筛查、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十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经依法登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对托育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将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套建设标准但未规划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提升婴幼儿预防接种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救助、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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