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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发为指引评价(法的评价作用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

更新:2022-11-02 19:12编辑:bebe归类:两性养生人气:86

法的评价作用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

联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

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区别:

含义不同。法律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比如友谊、爱情等。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凭借舆论、习惯、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实施。

产生和变迁不同。法律的产生和变迁更多具有人为的特点;道德的产生和变迁具有自生自发性。

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你这个问题问的不好,我可以说上层法效力高于下层法,也可以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我猜你是问法的位阶,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五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基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就是民法刑法那一类的,其他的你看字面就懂了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评价作用

一、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所以法律是个总概念

二、法律规范就是先告诉你什么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有一个最大的底线,如果触犯了就是犯法。是具体化了的明文条款,所以规范是具体的规定,是具体概念。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什么

法律的社会作用:

1、从法的本质和法发生作用的社会目的来看,法是社会统治阶级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法能够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反映了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在这方面,法和国家权力的作用、职能是一致的。对法的社会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即法实行阶级统治的阶级统治职能或作用,法执行一般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呈现的社会公共职能或作用。

扩展资料:

法律在其他方面的作用:

1、指引作用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

有一个悖论叫飞矢不动,是说在箭射出去的某一瞬间箭占据了一个确定的位置,因此在这一瞬间箭是静止的不动的,再进一步在箭飞行的所有瞬间都可以认为它是静止的,这样说来飞行的箭就是静止的了。后来这个悖论被牛顿用微积分破解了。这也引起了人们对变化规律的思考,人们发现世间万物的变化规律都存在着对立的两个方面,比如说,主体和客体,现实和可能,运动和静止等等。这两个方面是可以相互转化并且是统一的。这种观点就是辩证法。

辩证法的原则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的管理和科研领域。日本人推崇的KAIZEN(改善)就是一个质量互变原理的在管理上的应用例。通过对小问题的持续改善,最终会产生质的飞跃。美国人宣扬的戴明环(PDCA),则是否定之否定原理的具体应用。做事情要从抽象到具体再通过反思(否定),找出新问题,从而实现螺旋上升。科学方法论也是否定之否定原理的具体应用。同时它也体现了对立统一的思想,理论和实践的对立在反复的思辩和实证中得到了统一。

历史上人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朴素的辩证逻辑 周易认为世间万物都有阴阳,阴阳可以相互转化。朴素的辩证逻辑是在有限的经验之上的归纳总结,所观察到的现象都是一些个案,如有黑夜白昼,月圆月缺,男性女性等等,但也有很多事物不只存在二元,也有三元有多元。特别是它没有考虑变化规律自身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因此,这种观点有很大的局限,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中国近代科学发展滞后。

一元论体系下的辩证逻辑 黑格尔强调辩证法是思想的自我发展,而中国人则强调矛盾和对立。这一阶段的思想把辩证法局限在世界的唯一本源之上,要么是意识领域的辩证关系,要么就是物质领域的辩证关系。其中,中国人对矛盾的重视,直接导致了阶级斗争的扩大化,收到很多教训。

唯物主义二元论认为世界的本源是物质和运动的二元。辩证关系中对立统一的主体不仅仅是物质也是变化规律。物质的变化规律也就是客观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对立统一中不断发展的。这是目前辩证法的主流思想。

我个人认为辩证法是很有意思的理论,我们不能用辩证法去肯定一件事,只能用它去否定一件事。因为,在辩证法看来真理是存在的,但对真理的认识是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这也包括辩证法本身。

法的规范作用中的评价作用

把握发展性、民主性和主体性的评价原则之下,大概可以从7个维度去综合评价老师的教学水平。

1.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预先要达到的结果。教学目标对教师和学生具有规范与约束作用。教学目标既包括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要求,也包括学科思考、解决问题以及学生对本学科的情感与态度。

2.教学内容

教师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不仅包括教材呈现的内容,还包括教师把生活中与教学目标相关的事物纳入课程教学中构成的教学资源,以及教师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把教材及相关内容变为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教学内容,另外还包括学科思想方法的合理渗透。

3.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选择更重视各种方法的有机结合,讲求实际效果。无论何种方法,都要有利于学生的思维能力动手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要充分发扬民主,为学生的质疑提供条件;另外,设计练习要有针对性、层次性;坚持面向全体又因材施教。

4.教学心理环境

教学心理环境包括课堂气氛和师生关系,形成于教学活动开始以后,并对师生行为产生持久和广泛的影响,进而影响其他要素。

5.教师行为

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其他要素必须以教师具体教学行为为中介。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通过合理确定教学目标,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内容,恰当组织学生学习活动,机智处理课堂上的突发事件等系列教学活动,保证课堂教学的质量。

6.学生行为

课堂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对学生来讲,课堂教学活动是认知活动、情感活动与人际交流的融合。学生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参与提出目标;是否积极发展各种思考策略和学习策略;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是否积极参与他人的合作;是否在学习过程中有情感的投入;是否在学习过程中进行自我监控并参与评价的过程。

7.教学效果

教学效果即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包括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智能是否有所提高、情感态度的教育是否恰当、学生参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信息交流是否多向、学生回答问题的质量如何、学生思维是否活跃、课堂整体效果是否良好等。

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自身来分析法律的作用,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问题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向被统治阶级做出让步,以维护其根本的利益。②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对同盟者滥用其权利,甚或对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也实行法律上的制裁。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分配统治权和利益,惩罚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保证其内部的和谐一致。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 “公益性”。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的活动,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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