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务会的作用(医院院务会制度)
医院院务会制度
主任委员:院长
副主任委员:书记、业务副院长
行政副院长
委员:
办公室主任
医务部部长
财务部部长
护理部部长
后勤部
部长
信息部部长
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
二、职责
1、院务会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建设中的
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2、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重大工作和医院的重大工作,研究制定贯
彻落实的措施。
3、制定医院办院方针、发展规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才
培养计划、全院规章制度、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
4、制定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和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方案。
5、制定医院经费预决算、自留资金的使用、大额资金的会审。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第一位的显著优势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充分发挥这一显著优势,就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基于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被长期发展实践反复证明的科学结论。回顾历史,正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国的命运真正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的手里,这为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提供了基本条件;正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社会生产力、中国人民的积极性得到空前解放,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了强大的内在动能和活力,从而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正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国实现了高度统一,各族人民空前团结,保证了全国一盘棋,从而使中国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情况下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正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社会长期稳定奇迹。70多年来,中国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发展成为今天这样一个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的大国。事实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探索实践、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党始终以开放的胸怀汲取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发展中积淀形成的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优秀思想遗产,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从而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扎根中国大地又体现时代要求的鲜明特色。还应看到,正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深得人民拥护。可以说,正是因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才形成多方面的显著优势。
医院各种会议制度
科室年终总结会一般由科室主任主持召开,其会议的基本流程是:
一是通报表彰受上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如果科室也是在表彰之列就一并表扬,并对大家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二是科室副主任做年度工作总结。
三是个人进行总结发言。
四是科室主任做总结发言,并对下一年度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希望。
医院科务会制度
新任主任第一次给科室开会,应该是先简单地介绍一下自己,然后注重强调科室工作怎样开展,科室发展计划,制定科室规章制度,最后留点时间给科室员工各抒己见,新任主任再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给出答案,新任主任要重视第一次会议,做好充分准备,从而取得大家的信任。
医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四、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五、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六、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八、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九、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医院院务会议制度
1、在护理部、科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全面负责各类体检的接待工作,根据体检种类不同,合理安排导检人员、导检方式;督促导检护士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礼仪规程;
3、严格把好“质量关”,有效控制“投诉”事件及其它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与其它科室间的关系,必要时汇报科主任或护理部;
4、切实做好与一些特殊部门的对口接待工作,配合科内其他人员做好团队和个人体检的接洽工作,接待各类顾客咨询(包括电话咨询);
5、负责对顾客的进行健康宣教工作,与顾客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及时总结顾客意见;
6、严格管理好各类顾客标本、体检资料等,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
7、做好体检的后续服务工作,协助进行检后管理,做好顾客回访;对顾客资源进行及时登记、定期整理;
8、负责科内物品的请领和保管等工作,保证各诊室用物齐全,定期进行检查、补充、更换;
9、负责做好科内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10、有计划地对导检护士进行培训,加强她们的业务知识及接待、应变等能力;
11、做好体检中心的对外宣传与营销工作;
12、负责对科内护士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按院部规定实施奖惩;
13、参加院务会,负责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并督促落实;
14、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年终总结;
15、用“以顾客为中心”的理念制订并不断完善体检流程。
医院院务会成员有哪些
院务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重要决策提出建议。
2.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医院的重大工作布置,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3.审议医院办院方针、发展规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
4.审议医院的教学方案、管理条例、全院性的规章制度以及奖金的分配方案、自留资金的使用。
5.审议医院经费预决算、大型设备购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6.审议干部、职工的重大奖惩。
医院院务会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传媒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制年限、新生入学注册、在校生注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修读与免修、学业警示与处理、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授位、结业与肄业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达到四川传媒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四川传媒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有责任、权利、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院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按规定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业余开展,有组织的进行,必须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与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到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在校内发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学院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属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依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务处、学工处、院团委、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医务室、后勤管理服务等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其它学生管理细则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四川传媒学院学工处、教务处。
医院院务委员会制度
因为历史悠久。中国佛学院(The Buddhist Academy Of China),培养中国佛教专门人才的院校。1956年创办于北京,院址设在法源寺。在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教学、行政一切事宜。学僧来自全国各地寺院,分设本科、专修科2班,共100多人。1961年设研究部。次年开办藏语班,学员来自西藏、四川、青海、云南等省。
医院院务会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卫生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卫生局按职责管理。
第五条 卫生局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至少要进行二次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各项管理比较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卫生局给予奖励和扶持,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章 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卫生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和人员管理,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档案。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梯队。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卫生局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定期组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八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确需增加或调整人员,要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县人劳、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编制范围外确需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任用。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乡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师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院长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管理、医疗质量、医疗服务水平、预防保健、卫生监督、行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卫生局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卫生局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提高业务技术负责。
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有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长有任命与免职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济的使用有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有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室。
②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③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④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⑥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妇幼保健门诊室。
②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
③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④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⑤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⑥做好辖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受卫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①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③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病历质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④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⑤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运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⑥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和住院病历。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 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五条 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①严格按照省、市产科建设标准,加强产科建设,做好住院分娩工作。乡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标准,创建爱婴医院。
②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③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④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能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钟内出诊。
⑤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拓展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行政财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设置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 。临床科室设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防保医疗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营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人手一册工作日志。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设备保管、使用、保养、定期维修制度,确保工作需要,对所有资产、医疗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 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场所。医务人员上班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挂牌上岗。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遗属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定额补助,工资不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员,已进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经办中心统一管理,未纳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财政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即在原来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再增补200元。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后,仍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使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和药品费用,让利于广大人民群众。
各乡镇卫生院原承包租赁卫生所的合同继续执行不变,凡在岗在职人员无论是全民、集体、聘用(卫生局批准)人员,一律实行同工同酬,集体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基数比照同职务的全民人员工资基数确定。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后,各卫生院仍然要实行全院成本核算,各卫生院只能按医疗收入的65%作为全员工资分配部分,35%作为医疗成本。药品收入(含两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纳入工资分配,只作为医院收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的欠帐偿还、医疗设备的购置和公共卫生支出。
浮动工资基数:医疗人员按档案工资的45%--60%参入浮动与工作绩效挂钩;行政管理人员(院长、副院长、会计),按档案工资的10%—30%参入考核;防疫妇幼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参与考核;医疗后勤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40%参与考核。
行政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卫生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挂钩,其浮动工资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1.2倍;防疫、妇幼人员考核工资与“七苗接种率”、“两个系统管理”相关指标及其他各项防疫妇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完成任务的防疫妇幼人员奖金不得低于全院平均水平;医疗后勤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挂钩。
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卫生局审定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或会计委派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行民主理财、院务公开,较大项目支出应由院务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凡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或1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信息管理,
①乡镇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②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③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④乡镇卫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技术指导。要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中医药管理,努力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负责卫生局统一制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职责、门诊日志、处方的规范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第四十五条 健全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部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每年召开例会不少于6次。
第四十六条 要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进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四十七条 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卫生局相关股室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拨款相挂钩。每年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拨款中提取5%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奖励基金,对先进单位予以重点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依法监管的同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不够依法处理的情节,实行内部奖惩制度。
①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按违反每条予以50---300元的惩处。
②接受省市检查,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单位500---1000元惩处;受到省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单位1000元惩处;受市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500元惩处;受县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300元惩处。
③在上级督导检查工作中,对指出的问题不予改进者,给予单位200---500元的惩处。
④不按期完成卫生局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的,给予单位500—1000元的惩处。
以上惩罚资金从违反本办法发生时间的次月,由卫生局从财政拨款中扣除,受罚单位要将惩罚资金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卫生局将惩罚资金全部用作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