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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的规范作用(执业医师法实行什么和什么制度)

更新:2022-10-27 03:30编辑:bebe归类:心理健康人气:78

执业医师法实行什么和什么制度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分数线都已经出来了,从今年开始国家医学考试部门不再配发纸质的成绩单,请大家尽快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打印成绩单并注意保存好,我们接下来就是领取医师资格证书了,根据往年的情况来看,一般在明年的4月份左右开始统一发放。医师资格证注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

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主要适用于

医师法属于基本法规执业医师法建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和考核培训制度,规定了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这些制度的建立,严格了医师队伍的入门资格,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经常性管理,激励医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医师则不得继续执业。同时,上述规定将保证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服务。执业医师法的这些规定,也是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的做法,为我国医师与国际医学界的学术交流打通了渠道,提供了方便。

执业医师法实行什么和什么制度改革

医师职称证与执业医师资格证是两个不同的证件。

医师职称证,是医师经过考试取得的,证明自己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一种证件,包括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执业医师法颁布后实行的一种行业准入制度,医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不能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执业医师资格证与职称证不是挂钩的,二者不具有必要的联系,同样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有可能是初级职称,也有可能是中级职称,还有可能是高级职称。在证件的含金量上来说,执业医师资格证要强于医师职称证。

执业医师法的执业规则包括

没有年龄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要求是

执业医师资格可以开处方,

但是需要符合条件:处方权的获得规定: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执业医师法是基本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制定执业医师法是为了什么

1、可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综合上述可以看出,由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报告,办理注销注册。

执业医师法适用于什么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属于什么法

国家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这就是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执业医师法实行什么和什么制度相结合

职业资格是国家按照有得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领域,实行的一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从业资格可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以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职业资格证书又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两种。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话,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就不再有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依照有关法律推行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和律师等资格制度,还建立了23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条件成熟后,可以逐步向执业资格制度转化。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将着重在质量检验、各类经纪人、咨询服务、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领域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5年左右使我国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专业范围达到50个左右,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执业资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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