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精神病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 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和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
二、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
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
三、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 对2008年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
扩展资料:
精神病(psychosis)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相关政策
一、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对于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患者、监护人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二审稿删除了患者、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三审稿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也就是说,只能复诊一次。
二、患者的财产权入法保护
二审稿写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财产安全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三审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参考资料:
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
2.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
3.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
4.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
扩展资料:
精神病人享有接受妥善治疗并受到监护的权利。精神病人的治疗,同样是以自愿为前提。但是,鉴于多数病人在患病期内丧失了区别实幻与控制行为的能力,而且拒绝治疗,故当其行为有可能造成自残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措施。
执行强制性治疗措施之前,须取得家属、单位领导或有关社会监护人的同意。强制性医疗应有一定的时限,逾期未愈仍须住院者,医师须向家属或监护人申明需继续住院医疗。
各类精神病患者。可表现出许多生理功能与心理社会功能的异常,并缺少对这些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因而不能正确地区别实幻和控制个人的行为。多数不能自动求医。在现今的医疗条件下,许多病人经治疗和社会支持可以获得不同的治疗效果乃至康复,也有些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为缺陷,成为残疾人,终生需要社会照顾。
由于一般人对精神病的本质缺乏理解,而病人在患病期间的行为表现远离习俗,甚至古怪离奇,所以精神病人往往受到有别于各种躯体疾病患者的社会待遇。在科学文化落后的历史年代里,世界各地普遍视精神病人为狂人而加以歧视、虐待、关闭甚至杀害。
即使在当今社会中,许多人对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偏见与歧视,精神病人得不到恰当、及时而合理治疗的情况决非罕见。为了改变歧视精神病人的状况并改善其待遇,必须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借以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同情和支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