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茶进药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进药的行业潜规则有哪些?
一、保健茶进药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进药的行业潜规则有哪些?
不需要什么特殊的,要求要有营业执照,保健品批号,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物价批文就可以了,没什么潜规则,只要和药店谈好扣点就好了
二、生产茶饮类产品需要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吗?
不需要,茶饮属于食品、饮料这一类,并不是专门的保健食品,即使要带某些功能属性,有一个食品级的qs或者sc证件就行了,厂家必须要具备的证照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在部分地区还增加了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个是否要持有,每个省份规定不同,届时直接问发证单位即可。
三、如何申请保健食品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须知
(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其他食品生产)
一,办事项目
保健食品生产者,其他食品生产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
3,属委托办理的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包括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图等);
5,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6,生产经营场所性质的有关证明;
7,委托生产加工提供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
8,原辅料及清单(包括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清单内容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情况,后附原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检疫证书等);
9,生产,制作设备设施;
10,净化车间检测报告;
11,生产加工(包括委托加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增加产品系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
13,其他资料(以下其他资料需根据申报产品分别提供):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供);②产品原料配方;③生产,制作工艺流程;④产品包装形式;⑤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⑥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⑦检验评价报告(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供):毒理性安全性评价报告,功能学评价报告,功效成分鉴定报告,稳定性评价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
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上午 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下载表格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其他食品生产)》
四、审批保健品需要准备哪些东西?都去哪些部门审批?越详细越好。给分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 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庆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