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剂量计佩戴的作用(个人剂量剂佩戴位置)
个人剂量剂佩戴位置
1、开机前的日常准备工作,包括清洁,擦拭设备,查看设备运行环境是否安全。
2、手术前30分钟开机,打开机房,按下开机按钮打开空调,调至合适温度,按下主控制台上的 POWER0N按钮,系统打开。
3、系统打开后会自检,操作人员应认真查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
4、核对病人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术中根据医生指导完成相应技术参数的操作,包括造影程序,对比剂总量,每秒流量以及相应的体位转换。
5、手术完成后及时处理图像,刻录光盘,打印胶片待病人离开手术室后,将设备及时复位,关闭系统,关闭总电源,关闭空调,擦拭设备上的污物,整理好物品,关好门窗,填写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日志。
6、DSA需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未经操作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必须在正常状态下运转,严禁设备隐患开机,
7、每周保养,操作人员及受检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装备警示灯及警示标志要性能良好标志醒目
8、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9、在介入室工作的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个人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剂量仪怎么用
看使用的具体位置,如果属于强检项目里,按照计量法就必须强制检定,如果用于一般生产过程监控,根据内控文件要求校准就可以,如您所述个人的就没有必要去检测检定了,希望帮到您,谢谢!
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工作人员的什么部位
个人剂量监测(individual monitoring)是指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
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
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对主要受照射的器官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做出估算,进而限制工作人员个人接受的剂量,并且证明工作人员接受的剂量是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附加目的是提供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趋势和工作场所条件以及有关事故照射的资料。
个人剂量计一般情况下应佩戴于哪一部位
DSA操作规程及流程
1、开机前的日常准备工作,包括清洁,擦拭设备,查看设备运行环境是否安全。
2、手术前30分钟开机,打开机房,按下开机按钮打开空调,调至合适温度,按下主控制台上的 POWER0N按钮,系统打开。
3、系统打开后会自检,操作人员应认真查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
4、核对病人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术中根据医生指导完成相应技术参数的操作,包括造影程序,对比剂总量,每秒流量以及相应的体位转换。
5、手术完成后及时处理图像,刻录光盘,打印胶片待病人离开手术室后,将设备及时复位,关闭系统,关闭总电源,关闭空调,擦拭设备上的污物,整理好物品,关好门窗,填写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日志。
6、DSA需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未经操作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必须在正常状态下运转,严禁设备隐患开机,
7、每周保养,操作人员及受检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装备警示灯及警示标志要性能良好标志醒目
8、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9、在介入室工作的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个人剂量仪佩戴部位
1 正确使用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旦使用不当,可能会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2 在使用一滴甲之前,需要先将衣服浸泡在水中10-15分钟,这样可以有效地去除衣服上的污垢;然后在洗衣机的洗衣粉盒中加入适量的一滴甲,不要直接倒入衣服上以免留下残留物。最后按照普通洗衣机的操作进行清洗即可。3 另外,在使用一滴甲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护措施,如戴手套、口罩等保护自己的皮肤和呼吸系统。同时,还要将一滴甲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个人剂量剂佩戴位置图片
1、开机前的日常准备工作,包括清洁,擦拭设备,查看设备运行环境是否安全。
2、手术前30分钟开机,打开机房,按下开机按钮打开空调,调至合适温度,按下主控制台上的 POWER0N按钮,系统打开。
3、系统打开后会自检,操作人员应认真查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
4、核对病人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术中根据医生指导完成相应技术参数的操作,包括造影程序,对比剂总量,每秒流量以及相应的体位转换。
5、手术完成后及时处理图像,刻录光盘,打印胶片待病人离开手术室后,将设备及时复位,关闭系统,关闭总电源,关闭空调,擦拭设备上的污物,整理好物品,关好门窗,填写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日志。
6、DSA需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未经操作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必须在正常状态下运转,严禁设备隐患开机,
7、每周保养,操作人员及受检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装备警示灯及警示标志要性能良好标志醒目
8、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9、在介入室工作的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个人剂量检测计佩戴在哪里
步骤/方式1
N4面罩如何正确使用。
步骤/方式2
先用量鼻卡测量好鼻子尺寸,依据测量结果选择合适尺寸的面罩。没有量鼻卡的朋友可以用直尺进行测量。
步骤/方式3
头带分为光滑面和绒面两面,将光 滑面朝上,头带程倒三角放置。
步骤/方式4
头带上半部分分别装入面罩上方的安装孔内,粘贴好后连接下方一个搭扣,听到“咔”的一声就是连接好了。(只需要连接一方搭扣,另一方不需要连接)
步骤/方式5
面罩先虚按在鼻部,头带拉过头顶固定好位置,然后将另一侧的搭扣与面罩连接好。
步骤/方式6
面罩调节时,最好两侧同时进行调节;最佳的佩戴位置是可放如1-2根手指。
步骤/方式7
面罩佩戴时注意硅胶垫的对齐。
个人剂量剂佩戴要求
核辐射30uSv的辐射剂量相对较低,通常认为是辐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的典型值,处于正常范围内。在工作八小时期间,该剂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一些影响,但通常不会对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具体来说,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一个人每年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应超过1毫西弗(1000微西弗),因此每工作8小时接受的辐射剂量应该在0.1毫西弗以下。如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那么每年工作的时间将会是2080小时。在这种情况下,每小时的辐射剂量应该低于0.00048毫西弗(即480纳西弗),以满足国际安全标准。因此,如果每小时接受的辐射剂量为30uSv,这个工作在八小时内应该是安全的,但需要注意控制累积辐射剂量。
需要注意的是,辐射的安全剂量与个体的身体状况、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因此在进行辐射相关的工作时,需要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