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的副作用(3021的毒副作用)
292的副作用
臭氧:臭氧(O₃)又称为超氧,是氧气(O₂)的同素异形体。在常温下,它是一种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气体。臭氧主要分布在10~50km高度的平流层大气中,极大值在20~30km高度之间。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性较差,可自行分解为氧气。臭氧具有青草的味道,吸入少量对人体有益,吸入过量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不可燃,纯净物。氧气通过电击可变为臭氧。
硫化氢:,硫化氢分子式为H₂S,分子量为34.076,标准状况下是一种易燃的酸性气体,无色,低浓度时有臭鸡蛋气味,有毒。其水溶液为氢硫酸。分子量为34.08,蒸汽压为2026.5kPa/25.5℃,闪点为<-50℃,熔点是-85.5℃,沸点是-60.4℃,相对密度为(空气=1)1.19。能溶于水,易溶于醇类、石油溶剂和原油。燃点为292℃。硫化氢为易燃危化品,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氯化氢:氯化氢(HCl),一个氯化氢分子是由一个氯原子和一个氢原子构成的,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其水溶液俗称盐酸,学名氢氯酸。
次氯酸:次氯酸,一种氯元素的含氧酸,化学式为HClO,结构式H-O-Cl,其中氯元素的化合价为+1价,是氯元素的最低价含氧酸,但其氧化性在氯元素的含氧酸中很强,是氯元素含氧酸中氧化性最强的酸。(因为高氯酸最外层电子数已达8个所以高氯酸并不具有氧化性)它仅存在于溶液中,浓溶液呈黄色,稀溶液无色,有非常刺鼻的、类似氯气的气味,而且极不稳定,是一种很弱的酸,比碳酸弱,和氢硫酸相当。次氯酸也有很强的漂白作用,它的盐类可用做漂白剂和消毒剂。
3021的毒副作用
为了减肥,还是忍了,一开始真的很难忍受,后来也习惯了,不过没什么效果呢,害我花了那么多的冤枉钱!!!
920的副作用
在在豆角的开花期和幼果期各喷施一次,使用920可溶液20克一一30克,兑水30公斤均匀地对作物进行喷雾,半个月一次,连喷两次,可以有效促进作物的果实快速生长,防止变形,弯曲,影响品质,因为920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细胞分裂和伸长,促进果实快速生长,发育,而且无毒副作用。
6542的副作用
6542又称山莨菪碱。是一种解痉止痛的药物,主要是治疗胃肠道胆道以及胰管痉挛引起的腹部疼痛,对于肾绞痛和输尿管痉挛引起的疼痛也有改善的作用,要在医生或者药师的指导下用药,这个药物的副作用也比较大.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口干、皮肤潮红、心率增快。
3922的副作用是什么
该标准全称为《GB18404-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方法。C类指的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外文名National textile products basic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前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作用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浆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后,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 ISO 105 X12:1993)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GB/T 17592.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4.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4.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4.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4.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检验规则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4 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吕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实施监督
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4 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不属本技术规范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
A.1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A.2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A.3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A.4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A.5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A.6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A.7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A.8 布艺、毛绒类玩具
A.9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A.10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表B.1给出的产品作为陈述产品分类的示例。表B.1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还原条件下染料中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单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的解读
从2005年1月1日起,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取代现行的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成为国家纺织品新的强制标准。较之于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新标准除了强调甲醛限量外,还增加了对纺织品的耐磨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水萃取液的PH值、禁用染料、耐唾液色牢度的强制要求。新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新标准中特别指出,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纺织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新标准的,以新标准为准。
1引言
2003年11月27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取代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据悉,该标准从立项到发布,前后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特别是在报批、向WTO通报和最终审批阶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充分显现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推出国家强制标准过程中所采取的谨慎和负责的态度。该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纺织产品生产和倡导绿色消费方面迈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步伐。
纺织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特别是印染和后整理加工作为一个典型的化学处理过程,会用到种类繁多的染料、助剂等,而这些化学材料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部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人们在使用或穿着这些纺织品或服装时,这些残留在纺织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生产和销售能够满足人们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不仅已经成为业界的普遍共识,而且也已成为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如何在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大力发展生态纺织产品必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当然,生态纺织品作为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也无国际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某些与生态纺织品有关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或生态安全标志更多的还是处于自愿认可的状态,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已经成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从法规或强制标准的角度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了。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该标准的制订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的同时,还必须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游戏规则。由于只涉及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产品的其他要求按相应的标准执行,但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以该规范为准。
2标准的解读
2.1关于适用范围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装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很显然,这里面包括了内销产品和进口产品。至于外销的出口产品,该规范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而不强调必需强制执行该标准。由于纺织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广泛,除了明确将服装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列入该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属于该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除非供需双方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规定),这些产品包括: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布艺、毛绒类玩具;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
在上述产品中,绝大部分属于产业用纺织产品,由于在使用中不涉及与人体皮肤的长期接触,故不列入该强制标准的监控范围。至于医用类产品和毛绒类玩具,由于已有专门的强制性标准的规范,也不列入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2.2关于术语和定义
鉴于该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执行的法规属性,为防止歧义和理解上的偏差,该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定义不适用于该规范之外的其它标准文件。
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以天然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从定义看,并不排斥少量其它纤维的使用,而且除了服装外,还涉及从纱线开始的各种后道产品和制成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很显然,这里提出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纺织产品上所可能涉及的有害物质种类繁多、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作为一项适用范围较广的基本技术规范,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还是从技术的层面上或是基于技术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从可执行的程度上看,要从较低的起点上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实现跳跃式的发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此,求全不是该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除了部分与染化料的使用有关的基本技术安全要求之外,该规范也不涉及产品因机械物理性能方面的原因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产品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广义上的对人体的绝对安全。
婴幼儿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这项规定引用了原Oeko-Tex标准100版本中的规定,但与目前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不符。事实上,在2004年新版的Oeko-Tex标准100中,所谓婴幼儿的定义也已改为“36个月及以下”儿童。因此,该规范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接轨的问题。当然,由于对婴幼儿产品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对进口产品,这种差异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不会有负面的影响;而对于出口产品,由于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该规范也应该不会成为生产商降低产品质量的依据(尤其是对2-3岁的婴幼儿用品)。但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建议该规范在修订时,将定义中的“24个月”改为“36个月”。另外,在标准的执行中,对婴幼儿用品的判定依据将是产品的特点、号型或规格以及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产品广告或销售时明示使用对象为婴幼儿的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和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由于没有量化的概念,这两个定义的把握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内衣类或其它与皮肤大面积接触的产品;而非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外套或很少与皮肤接触的产品。但对某些前卫或时尚的搭配而言,内衣与外套有时常常是异化的,因而不得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合适的判断。
2.3关于产品分类
该规范将所有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分成三个大类,A类:婴幼儿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由于不同产品的最终用途各不相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而,根据用途对产品进行分类并规定不同的要求是必须的。目前,国际上现有的一些法规、标准或者是一些标签标准,都按产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并规定不同的控制标准,虽然其中的分类方法各不相同,但绝大部分是按产品与人体皮肤的接触程度不同分类的,且把婴幼儿产品单独列出,并辅之以更严格的控制标准,因为某些有害物质对婴幼儿的危害更大。
为便于对产品分类的准确把握,该规范以资料性附录的方式,给出了纺织产品的分类示例(见表1),并提示,对表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
表1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类型典型示例
A类(婴幼儿用品)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
2.4关于技术要求
该规范对纺织产品提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项目A 类 B 类 C 类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7.5 4.0~9.0
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性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性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 —
异味无
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禁用
考虑到部分产品还须进行湿处理加工,该规范规定其pH值可放宽到4.0~10.5之间;同时,对洗涤褪色类产品,该规范规定对色牢度不作考核。另外该规范还规定,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适用于身高2000px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一般可视为婴幼儿用品);其他产品则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提出上述5个大项的考核内容作为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是经过缜密考虑的。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部分生态纺织品标签标准的人士都知道,目前国际上有一些纺织品的生态标准已被部分引入了纺织品服装的国际贸易中。这些标准或是从全生态的概念或是从部分生态的概念,对纺织品服装的生态安全性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不仅迎合了目前正愈演愈烈的世界性的绿色消费的潮流,对清洁生产和生态纺织品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对规范企业生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也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外部推动力。但由于世界各国或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和技术上发展的不平衡,这些生态标准也被频频作为构筑新的贸易壁垒的有效工具。根据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目前许多以绿色为特征的贸易技术壁垒从整体上看是受到鼓励的,但对某些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的纺织品生态标准都是实行自愿采用的方式,众多的限量控制要求也常常被有选择地加以采用。而本文所讨论的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由于是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因而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既要考虑到对人体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又必须顾及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消费水平。同时,按照WTO的游戏规则,该强制性规范无论对国产的纺织产品还是对进口产品,应是一视同仁的,不能成为限制进口的变相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因此,该规范的起草人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下列四条选择考核项目的原则:一是要反应产品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二是要能包含国外法规或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三是所考核的项目会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四是所选项目有可靠的检测手段或方法。
具体分析这五项强制性的监控内容不难发现,甲醛含量和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这两项内容,其实已经成为目前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我国现阶段出口欧美和日本等国的纺织品服装几乎都已被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而欧盟和日本亦已都有相关的法规来对这两项内容进行严格的管制。至于所列的几项色牢度指标,无论国内、国外,都是染色纺织品所必须检测的内容。虽然并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色牢度与人体的健康安全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良好的色牢度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染料脱落转移到人体皮肤上而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风险。关于pH值和异味的要求,则是对纺织产品的基本要求,要达标在技术上应无太大的难度。因此,将这五项内容作为强制性监控目标,既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至于具体考核指标的确定,遵循了如下原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尽可能与现有的国家标准相衔接,可操作性强和考虑我国现阶段纺织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某些具体的量值或考核方式上,与国外某些标准的要求存在部分差异。如在色牢度试验的要求中,规定同时考核沾色和变色色牢度,而不是象某些国外标准只考核沾色牢度。另外,对色牢度等级的要求也有一些差异。另外,对禁用偶氮染料中致癌芳香胺的检测限量要求规定为20mg/kg,这是参照采用了Oeko-Tex标准100的限量要求,与目前欧盟指令规定的30mg/kg不符,与现有的GB标准的要求也不同,建议以后在标准的修订时予以调整。
2.5关于试验方法
该规范所列出的五个大类共9个检测项目中,除了异味一项没有现成的测试方法标准之外,其余的试验全部套用现有的国家标准。从该规范的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被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日期,这意味着相关的试验均须采用最新版本的标准。这除了考虑鼓励采用最新版本标准的基本指导思想之外,还在于这些标准中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完善或尚未与国际接轨的地方,随着理论、技术和实践的不断提高、完善和积累,将被修订以更科学合理。
从列出的引用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耐摩擦色牢度试验、耐汗渍色牢度试验和耐水色牢度试验均等效采用了相应的ISO标准。甲醛含量的测定和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则基本等效采用了对应的ISO标准。耐唾液色牢度试验无论是在方法的原理、测试的技术条件以及结果的评价方法等方面,都与国外目前通行的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结果也无可比性。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该规范引用的是1998年制订的我国标准。由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是一个相对的方法,测定的结果与实验的技术条件紧密相关。但我国现有的标准在技术条件上与已正式公布的欧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某些进出口产品的检验,将会遭遇国内检测与国外检测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正在修订的我国标准尽可能在技术条件上与国际通行的标准相一致,避免出现将骡子与马进行比较的尴尬局面。有关包括试验方法的具体技术细节在内的该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介绍。
关于产品气味的测试,目前国际上有三种针对不同对象的方法。一是针对某些残余单体所造成的异味,如甲醛、苯乙烯、丁二烯、丙烯酸酯和部分有机溶剂等;二是因为某些特定工艺或水质问题造成的异味,如霉味、高沸石油烃(如印花色浆中含的煤油)气味、鱼腥味(如某些形状记忆整理残留的氨或胺类)及某些为掩盖异味而施用的芳香剂气味;三是某些合成材料、粘合剂或助剂所散发出的不知名的气味。这三类不同原因造成的气味中,第三种情况对某些材料而言是难以避免的,要进行强制性的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第一类气味主要是由于针对某些特定的单体或有机溶剂,缺乏普遍意义,加上需用到一些特殊的检测技术和手段,故也未列入该规范的强制范围。至于第二种情况,则在工艺技术中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消除的,而且具有普遍的意义,所以被列入了该规范的限定范围。异味的测试采用主观评价法,在3人的独立评判中有2人闻出所列的任何一种气味,产品即被判不合格。
2.6关于检验规则
该规范采用的合格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供货方(第一方)声明,二是使用方(第二方)认定,三是第三方认证。而文本中列出的检验规则则主要适用于使用方的验收或监督抽验的第三方检验,至于第一方的检验规则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品种和管理水平加以制订。
由于该规范所涉及的产品门类相当广泛,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该规范对抽样时具体产品如何组批及批量的确定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供货商确定,但抽样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好的,组成大批,抽少量以减低成本;质量可信度差的,组成小批,抽大量。因此,确定抽样方式的关键在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由于该规范中考核项目的特殊性,如果组批中有不同品种、不同颜色,则必须分别抽样,其实质是将该批再次进行分批。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确定抽样方案时,必须依据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关于样本量的大小,根据抽样方案,从监督总体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进行检测,即供货商提供的同一批产品中,不同品种、不同颜色的产品各抽取1个样品。所谓同一品种可以是面料相同,但用途或产品不同。但若面料相同,而辅料不同,则不能作为同一品种。至于面料不同,则很显然不能视作同一品种。该规范对接收准则(结果判定)的表述为: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2.7关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
除此之外,该规范还根据上述法规和条例,赋予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以检举、申诉和投诉等方式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光有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是不够的,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确国家有关执法机构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而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了强制性的监督机制。
考虑到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该规范在前言中规定:该规范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将被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该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该技术规范为准。
3结语
该强制标准的出台,从表面上看给国内众多的纺织品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了一个新的门槛,带来一些不适应甚至困难也在所难免。但如果把它放在当前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下来看这件事,我们就会发现这项举措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时的。
根据ATC协议,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取消配额而实现完全的自由化。目前世界各国的舆论都似乎一致看好取消配额后的中国纺织业,甚至认为中国才是ATC协议的最大赢家。但与此同时,中国目前正面临愈来愈多的贸易摩擦,反倾销调查、惩罚性关税等相信已经成了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新名词,各种贸易技术壁垒正在不断地把中国的产品阻挡在别国的国门之外,甚至一些主要进口国或与中国有类似出口产品的生产国的相关行业正在发起一场“进军”,要求WTO将ATC协议所规定的取消配额的最后期限再延长数年,以防止中国的纺织产品大举进入国际市场,“抢”了人家的“饭碗”。
勿庸置疑,在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向自由化发展的进程中,中国这膄大船已经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中被推倒了封口浪尖上。要保持不败、乘胜前进,唯有把自己打造得更结实。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保证消费者的基本生态安全也是每个负责任的经营者的基本职责,更将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适时推出,不仅会有力地推进我国纺织产品的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有效地提升我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在冲破国际纺织品服装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也为中国的消费者免受生态有害物质的侵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2年5月12日-16日,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海口市召开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等三项国家(行业)标准审定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吉林、上海、天津、广州、北京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毛纺、服装、丝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大专院校、测试中心和公司、企业等44个单位的53位专家出席了审定会。三项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简介如下:
1.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起草。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与检验协会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00《生态纺织品通用及特殊技术要求》制定的。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分类、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纺织产品的其它基本性能按有关的产品标准执行。本标准与Oeko-Tex 100的不同点:
(1)产品分类
《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并考虑到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将纺织品分为3类,即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装饰用品没有单独作为一类,可根据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程度归入到B类和C类来考核。
(2)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制定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纺织行业技术发展水平、产品质量因素,即能达到保护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又能降低成本。Oeko-Tex 100是标签标准,只有自愿申请该标签的产品才必须符合其标准要求。故在本标准中许多项目未有列入考核指标,如重金属、杀虫剂、有机氯载体及PVC增塑剂等。列入的强制性考核项目有,甲醛含量、pH值、异味、染色牢度及禁用偶氮染料5项考核指标。其中,染色牢度个别指标较Oeko-Tex 100偏低,另外,Oeko-Tex 100对耐唾液色牢度仅quot;“牢固”来评价,没有一个界定等级,不便于操作,本标准对A类产品给出了具体的牢度等级,B类和C类不作考核。其他4项限量指标均与Oeko-Tex 100等同。
2.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起草。本标准参照欧盟prEN13758《纺织品日光紫外线防护性能》标准制定的。规定了纺织品的防日光紫外线性能的试验方法、防护水平的表示、评定和标识。本标准采用分光光度计法。分光光度计法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和通用的方法。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英国标准、美国AATCC标准、欧盟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最新标准提案均采用此方法。本标准的测试原理是,用单色或多色的UV射线辐射试样,收集总的光谱透射射线,测定出总的光谱透射比,并计算试样的UPF值。仪器可采用平行光束照射试样,用一个积分球收集所有透射光线;也可采用光线半球照射试样,收集平行的透射光线。标准中规定了"防紫外线产品"的评定原则和标识规定。
3.纺织品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纺织品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是推荐性纺织行业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国内贸易局针棉织商品质量检测中心共同起草。本标准中化学分析法参照日本JIS L1030.2-1998《纤维混纺含量试验方法第2部分:纤维含量》制定的。规定了含有氨纶的产品纤维含量的两种测定方法,即方法A:拆分法;方法B:化学分析法。其中,方法B适用范围广泛,既适用于不宜拆分的织物(如经编织物、植绒织物等),也同样适用于A法的织物。本标准规定了5种氨纶的二组分产品纤维含量的7种试验方法,其中,5种试验方法是参照日本标准制定的。对试验方法进行了验证性试验及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对个别d值进行了修正。另外的2种试验方法是在多次试验的基础上探索总结出来的。
(1)氨纶与锦纶、维纶产品的含量分析-20%盐酸法和40%硫酸法
(2)氨纶与棉、麻、蚕丝、毛、粘胶等产品的含量分析一二甲基甲酰胺法
(3)氨纶与涤纶、丙纶产品含量分析-80%硫酸法
(4)氨纶与腈纶产品的含量分析-65%硫氰酸钾法
(5)氨纶与醋酯、三醋酯纤维产品的含量分析法-75%甲酸法和丙酮法。其中,丙酮法仅适用于氨纶与醋酯纤维的含量分析。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一部适用于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规范,以控制纺织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质和保证人们的基本安全健康为目的。该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放市场的所有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其实施范围和力度对纺织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GB18401-2003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我们注意到,目前有不少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对该标准的要求还不够清楚或还不够重视,有些机构对标准的理解还不够准确甚至有误解或曲解,还发现有些机构举办宣贯班时对标准条款解释有误。这给该标准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就实施GB18401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1. pH值范围放宽的问题
该标准第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表1中注a规定:“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此条注是关于pH值范围放宽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纱线和面料等中间产品。通常,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已不存在后续工序的问题,因此,此条对市售最终产品不适用。
2. 本色产品色牢度
一般色牢度是针对染色、印花、或色织(由染色纤维、纱线织造的)产品而言。该标准考核色牢度的目的,是担心染色牢度不佳时,染料会从纺织品转移到人的皮肤上,在细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发因素,造成对人身健康的伤害。本色产品因并未经过染色,不存在染料转移问题,因此可不考核色牢度。对于本白产品容易理解,对于自然色的彩棉、驼毛(绒)、兔毛、彩绒等制品,其色彩来自于天然色素,还没有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报道,因此色牢度可不作考核要求。
3. 洗涤褪色型产品
该标准第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表1中注b规定:“对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洗涤褪色型产品主要是指还需要后续湿加工、而在加工中还有退色要求的产品。如,某些牛仔布、水洗布、砂洗布等,这些面料一般在加工成服装后还需经水洗、磨擦等处理,以使其达到一定的颜色外观效果,对这样的产品则不考核色牢度。
4. 产品类别符合性标注
该标准第5.3条规定:“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此条是产品符合性的标注要求,要求必须标明产品符合的类别,这点应引起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重视。该条规定有利于用户和消费者的选择,并明确了对产品符合性类别的判断依据,有助于减少市场纠纷,有助于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标识清楚可减少企业的损失。
特别要强调的是:标注的目的是在于要求产品符合标准。在实际执行标准时,不能完全以有无标注为依据判断产品的合格与否,重点还是要看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对于用途明显且已达到相应要求的、或产品质量已达到A类要求的产品,有无标注不应成为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产品符合性的标注最好与使用说明的内容标注在一起,可以标在产品的包装上,也可以标注吊牌或标签上。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楚,不得手写或涂改。婴幼儿纺织产品应标注“婴幼儿用品”。其它产品可以标注为“GB18401
A类”、“GB18401 B类”、“GB18401 C类”,或“安全类别 A类”、“安全类别 B类”、“安全类别
C类”,或“A类”、“B类”、“C类”。
5. 标准实施
该标准第8.1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本条重点是要求企业自觉执行标准。由于纺织产品属危险程度不大的产品,目前,国家还没有对纺织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或认证。制造商或供应商可以提供产品合格的有效证明、或根据经国家认可授权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声明产品合格,也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以证明产品合格。
为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或控制:
— 生产纱线和面料的企业要对工艺把关,选择低甲醛或无甲醛助剂、不使用禁止的偶氮染料;对工艺进行改进,提高产品的色牢度。
— 缝制加工企业要对来料进行控制,建议要求面料和辅料的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一般情况下还应对进料把关自检。
— 要摸清现存产品的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符合,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以保证过渡期结束后所有产品合格。
6. 实施监督
该标准第8.3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强制性的行政措施,通过对生产或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从而揭露产品的质量问题,并采取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7. 产品认证
该标准第8.4条规定:“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还没有对纺织产品实施强制认证,但可由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实施纺织产品的自愿性认证。为了配合GB18401-2003的实施,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中纺标检验认证中心有“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安全规范”的认证项目,是对服用和装饰用纺织品及纺织制品,包括纱线、面料、制品和服装等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认证。通过认证的产品可获得专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证明获证的产品符合GB18401-2003的要求。
3021的副作用有哪些
1006B 1500 0B驾驶证被期间驾驶汽车的1007 1500 0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1008 1500 0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1009 1500 0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1010A 1000 0 A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010B 1500 0 B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1011 1000 0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1012 1000 0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1017 0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1202 500 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1601A 1000 6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1601B 1500 6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5049 0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1601C 2000 6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1602A 1000 6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1602B 2000 6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1603A 1000 6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1603B 2000 6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604 300 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605 500 6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606 1000 6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1607A 500 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1607B 1500 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1609 2000 6 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702 1500 1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03 2000 1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704A 1000 12 A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704B 1500 12 B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1705 2000 1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1706 2000 12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1709A 1000 1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A驾驶非汽车类1709B 1500 1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B驾驶汽车类2001 1000 0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2002 1000 0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1001A 1000 0 A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001B 1500 0 B 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002A 10000 A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002B 1500 0 B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003A 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1003B 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004 0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1005A 1000 0 A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005B 1500 0 B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1006A 100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1055 200 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1056 200 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1057 100 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1058 100 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1059 150 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5001 2000 6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5002 2000 0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5003 2000 0 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5004 2000 0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005 2000 0 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5006 2000 0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5007 1500 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5008 1500 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009 1500 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5010 1500 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011 1500 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5012 1500 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5013 1500 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5014 1500 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5015 1500 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5016 1500 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017 1500 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5018 1500 0 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 犯罪的5019 1500 0 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5020 1500 0 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5021 1500 0 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5022 2000 0 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5023 2000 0 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5024 1000 0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 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5025 1000 0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 碍安全视距 5023 2000 0 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5024 1000 0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 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5025 1000 0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 全视距5039 0 对符合暂扣和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1023 1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1024 100 0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 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1025 1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26 50 0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1027 150 0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1028 150 0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1029 150 0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1030 150 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103 1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1032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1033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1034 200 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035 100 0 载客汽车载货违反规定的1036 100 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1037 200 0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1038 50 0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1039 200 0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040 100 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104 1200 0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1042 200 0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43 200 0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44 200 0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1045 200 0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1046 200 0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47 50 0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1048 150 0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1049 50 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1050 50 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1051 100 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1052 100 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1053 50 0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1054 50 0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1203 50 2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1204 200 2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1205 200 2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206 200 2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1207 200 2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1208 100 2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209 100 2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1210 100 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1211 100 2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1212 100 2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1213 200 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1214 100 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1215 100 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1216 100 2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1217 100 2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1218 100 2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1219 100 2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1220 100 2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1221 100 2 牵引摩托车的1222 100 2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1223 100 2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1224 100 2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1013 200 0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14 200 0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15 200 0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16 200 0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1018 150 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1019 150 0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1021 2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1022 200 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7002 200 0 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7003 100 0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 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7004 200 0 驾驶车辆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7005 200 0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7006 100 0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 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停车让行7007 100 0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按规定让行7008 200 0 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1060 150 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1061 150 0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1062 150 0 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1063 200 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1064 150 0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1065 100 0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1066 100 0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1067 100 0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1068 100 0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1069 100 0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1070 200 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1071 100 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1072 100 0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1073 100 0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1101 200 1 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102 200 1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103 100 1 不按规定会车的1104 100 1 不按规定倒车的1105 100 1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1106 100 1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1107 50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1108 100 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109 100 1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1110 100 1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1201 200 2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4304 200 3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4305 200 3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4306 200 3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4307 200 3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4308 200 3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4309 200 3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4310 150 3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4601 200 6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4602 200 6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4603 200 6 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4604 200 6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4605 200 6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4606 200 6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5030 200 0 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5035 200 0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5036 100 0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5037 200 0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5038 100 0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7001 200 0 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3001 10 0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3002 10 0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3003 10 0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3004 10 0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3005 10 0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3006 10 0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3007 10 0 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3008 10 0 行人扒车的3009 10 0 行人强行拦车的3010 10 0 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3013 10 0 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3014 10 0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3015 10 0 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3016 10 0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3017 10 0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3018 10 0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3021 10 0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3022 10 0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3023 10 0 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3024 10 0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3025 10 0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3026 10 0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3028 10 0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3030 10 0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2003 50 0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2004 50 0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2006 20 0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2008 20 0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2009 20 0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2011 50 0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2013 20 0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2015 20 0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17 20 0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2018 20 0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2020 20 0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2021 20 0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2023 20 0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2024 50 0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2026 20 0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2028 20 0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2030 20 0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2031 20 0 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2033 20 0 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2035 20 0 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2037 20 0 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2039 20 0 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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