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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商网站有哪些作用(药品招商网站需要什么资质)

更新:2022-12-03 21:02编辑:bebe归类:四季养生人气:76

药品招商网站需要什么资质

申请开办网上药店的企业必须是全国性的医药连锁商,有多家实体连锁药店;具备专业的信息化设备,能让消费者在网上方便自主的下单;具备完善的仓储和物流体 系;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网站,需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信息,其中向 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交易时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药品网上销售资质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安全监管/市场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或GM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数据库中查询,或向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咨询。

药品招商网站有哪些

内蒙古呼和浩特药品招商会威廉会在八月21日-24日召开。

药品产品资质

在生产药品包装材料之前必须要经过省级以上食品药品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验收,同意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审查。即要求其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等资质,并对中药饮片要求提供货样,供以后校对供货质量用。

药品批发资质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

药品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1.供应商均应经过资格认证,并且被选中的供应商均应经过药品质量服务的可靠性、交货时间以及资金能力等方面的监测。对供应商进行事前及事后的资格审查可以排除那些不合格的供应商。事前资格审查是指在投标前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及声誉进行评估的过程。这对于那些正在组建中的药品采购系统来说是首选的。虽然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但是一经建立,就可以确保在采购活动中的每一个投标者都是合格的,从而加快评标和授予合同的过程。

  事后资格审查是指在收到投标者的标书后对其进行的评价。如果有很多不熟悉的供应商参与招标,那么确认这些供应商生产优质药品的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然而,这势必会拖延合同授予的时间。

  大多数现有的药品采购系统使用限制性招标来进行事前资格审查,招标对象仅限于通过事前审查的供应商。采用这种方式的药品采购系统应当不断寻找新的合格的供应商以保证对原有合格供应商的竞争压力。药品管理机构可以提供这方面的相关信息。

  除了使用事前或事后资格审查程序以外,成功的药品采购机构要通过完善的监测体系了解供应商的交货时间,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分批出货情况,药品的质量,药品的保质期,药品包装及说明书情况等。对每一个供应商还需要积累相应的档案:注册登记书、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反馈、投诉以及其它相关信息。信息系统应当按年份收集合约授予的数量及总值,与供应商进行交易的年度总值以及每次招标的情况。

  2.药品采购系统应当确保所有成交的药品均具有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即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药品的可靠供应商;利用现有的机制和手段,如 WHO制定的国际贸易中药品质量认证计划;建立一套药品问题报告的程序;建立药品质量目标管理方法。

  不同供应商之间的药品在组成以及生物学有效性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当这些差别对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时,采购机构应当谨慎对待供应商的选择,特别是对于那些不熟悉的供应商。即便是新药的成分及功效完全一样,剂型方面的改变可能会因为需要对患者及医生进行重新教育而带来麻烦。对慢性病的用药在作出选择变化之前应当确认新药具有更好的成本效益。

  WHO的国际贸易中药品质量认证计划为药品进出口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之间交流供应商信息提供了途径。它并不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绝对的定论,但是它为深知药品来源是否正当提供了一种机制。认证证书由独立可靠的药品管理机构颁发。

  所有供应商的出货应当在收货时进行检查。还应建立一个系统鼓励卫生工作者利用已印制好的简便易用的表格对质量差的药品进行举报。所有的报告均应认真评估,以满足实验室检测的需要,必要时需进行随访调查。即便某些被举报的药品本身没有缺陷,但是为了激励人们继续参与举报,应当让举报人知晓评估的结果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药品质量缺陷报告应当纳入对供应商的监控体系之中。

药品招商网站需要什么资质才能开

,1.企业营业执照

2.药品经营许可证(您是单体药房的话就需要满3年)

3.执药医师资格证2个

5.商标:5类药品标,35类服务标

以上就是一些简单的资质

OTC药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二级品类自荐品牌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既R标),保健品二级品类自荐品牌需提供商标注册证

如果显示OTC药品,开店公司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零售连锁)和GSP认证(认证规模:零售连锁)

如果显示OTC药品,制造商应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费用:

保证金10万元

平台使用费:1000元一个月

处方费:1.5元/方

药品招商网站需要什么资质证书

您好,现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的规定,不过销售医疗器械的商家都必须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销售。按照一般来说是参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的规定来操作的比较多。下面将附上全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药品批发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开办制药厂,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卫生环境;

3.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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